台鐵性愛趴 女研究生當助理遞保險套 為寫論文恐涉刑責 - 社工
By Elizabeth
at 2012-02-29T15:26
at 2012-02-29T15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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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件事在今年第一次社工師考試舉辦時發生....
是鐵道迷的小弟我考完後,看到這一系列新聞實在傻眼,臉上=.=|||
畢竟從不少方面來看有太多事可討論,決定當案例研討:
http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20229/6011953.html
《台鐵性愛趴 女研究生當助理遞保險套 為寫論文恐涉刑責》
NOWnews今日新聞 (2012-02-29 11:15)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涉嫌在台鐵莒光號車廂上主辦性愛趴的蔡姓男子,27日下午被鐵路警察拘提,並陸續有11
名涉案者到案說明。偵辦過程中,警方赫然發現當中也有碩博士高學歷者參加。其中擔任
助理,負責遞保險套、倒茶水的許姓女子(25歲)則表示,參加這場性愛派對完全是為了寫
碩士論文!
消息指出,目前涉嫌參與性愛趴的數名男性成員中,有7人坦承曾與女主角「小雨」發生
性行為。儘管眾人都辯稱不知道對方是未成年,但因涉嫌違反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及刑法
圖利他人性交猥褻罪,可能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主辦者蔡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
有期徒刑。
根據警方調查,當天列車上共有22男3女,在場的女性除了女主角外,另外還有2名女助理
。女助理本身並不實際參與「大戰」,而是負責在現場遞保險套、倒茶水等雜務,其中一
名25歲的許姓女研究生,在到案時表示,自己是為了寫論文探討網路性愛和兩性關係,才
會報名擔任助理,想要就近觀察,沒有想到事情會鬧得這麼大!
雖然許女也稱自己不知道女主角未成年,但擔任「女助理」一角恐讓她也成為蔡男共犯。
另警方調查赫然發現,目前到案的數名男性成員中,有2名男子擁有博碩士的高學歷,也
將可能因違反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※模擬考試規則說明:
1.可開放翻書、上網查,可拿出電子計算機、算盤
2.每問答題給分標準為0-10分,歡迎各位前輩回應給分和提供更好答案
3.歡迎各位前輩依照此格式出考題、試答
4.其他規則依PTT社工版版規說明
※模擬考題:
一、內政部兒童局表示部分媒體報導此事主角少女的家長工作、生活起居、住址、社區外
觀,已間接洩漏少女的個資,有違反兒少法第六十九條之嫌,將處罰這些媒體。請問兒少
法第六十九條和牽涉的相關法規大概內容是什麼?怎麼罰?
答:
1.兒少法第六十九條內容大致為: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,
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:
a.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,或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養育照顧、有立即接受
診治必要卻未就醫、被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行為或工
作、受其他迫害得立即安置才可有效保護。。
b.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。
c.為否認子女之訴、收養事件、親權行使、負擔事件或監護權選定、酌定、改定事件當事
人或關係人。
d.刑事案件、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。
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文書,除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情形,不得揭
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。其他人也不得在媒體、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兒童
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。
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,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
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,認為有公開必要就不在此限。
2.媒體負責人違反,由NCC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報導內容或限期
移除內容、下架或其他必要處置;約定期限內不履行,得按次處罰到履行為止。
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發表的人行為不具監督關係,處罰發表的人罰鍰。
二、新聞提到此事違反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,是以什麼理由認定?再以此事為
例,通報、後續處遇的相關行業及工作分配如何?
答:
1.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是防制、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,性交易指
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。由於此事可能是一群18歲以上的人向主辦者交錢,與16歲以上未
滿18歲少女性交易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此事可能是主辦者媒介未滿18歲少女性交易,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
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如主辦者想從中獲利,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
500萬元以下罰金。
由於此事發起是透過電腦網路刊登,有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嫌疑,如判決成立可處5年以
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2.
◎通報:
a.醫師、藥師、護理人員、社工、臨床心理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村里幹事、
警察、司法人員、觀光業從業人員、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、電信系統業者都有義務通報責
任,需立即向各地區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。
b.法官、檢察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、聯合稽查小組或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
例」任務編組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兒童或少年時,需立即向各地區性侵害
防治中心通報。
◎處遇:
a.各地區性侵害防治中心須立即請社工陪同少女,在訊問案件偵查、審判中,於訊問少女
時並得陳述意見。24小時內再將少女移送緊急收容中心。
b.少女於偵查、審判中已接受合法訊問,陳述明確無其他需進行訊問必要,不得再傳喚。
法院依審理結果,認為少女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可能,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少女的法定
代理人、家長、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人。
c.法院依審理結果,認為少女有從事性交易,應裁定安置中途學校接受2年特殊教育。中
途學校透過社工、心理、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,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,課程、教材及教
法,應適合少女的身心特性及需要,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決定。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,
畢業證書應由普通學校發給。
d.少女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可能,但如無另犯其他罪,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
維護法。
三、這件事有不少高學歷的人參加,引起民眾討論。現在法規及民眾對不少專門行業像法
官、警察、教師言行像是刺青、說髒話有限制;社工除社工師法規定「犯貪污罪、家庭暴
力罪、性騷擾罪、妨害性自主罪」廢止證書、執業執照,然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提到「嚴
禁參與違法之活動,並注意自我言行對案主、服務機構、社會大眾所生影響。」,因此請
問社工有哪些法規沒規定不能做,但做了會影響社會道德和民眾觀感的事?此題沒標準答
案,請自由論述:
答:民眾對社工行業認知一般分成兩種:
第一為「做愛心、神聖」,故對社工的道德要求較高,故此應避免從事在當代社會有重大
道德爭議行為,但如服務領域為相關爭議議題,可在心平氣和前提下向民眾說明議題的結
構面,讓民眾了解甚得到社區支持;
第二為大略了解社工工作內容,對社工的工作成效較為期待,故此社工須重視專業知能提
升,不然如專業表現出狀況,會影響社會觀感減少社區支持。
四、此新聞提到有研究生為寫論文,以服務助理角色參與進行田野研究。實務上常有社會
科學研究者為進行田野研究而和犯罪集團相處,得知甚至參與不少犯罪事件,請問這牽涉
哪些研究倫理議題?要怎樣處理較好?
答:
1.以社工專協所提供研究倫理守則建議版說明:
a.提升社會福祉,促進社會正義:社會工作研究者應對於每位研究參與者保持開放且公平
以對態度,並應確保研究能充權研究參與者;與弱勢個人、團體及社區合作時,應尊重基
本人權和增進社會正義的研究目的。
b.傷害最小化:應將研究參與者的利益置於研究者及研究計畫利益之上,並確保參與者不
受任何未被告知的生理、精神或情緒上不適、壓力、傷害和剝奪,積極保護研究參與者不
受身體上及精神傷害、不適、危險,及不合日常生活干擾或未被告知隱私侵犯。盡力去察
覺研究對研究參與者可能造成的生心理傷害或不良影響,並採取所有可能措施將傷害降至
最小,協助研究參與者取得合適支持性服務管道,消除不良影響。
2.
◎選擇主題、提煉研究問題、研究設計階段:
a.確認研究主題是研究者能力可負擔範圍。
b.研究設計時應考量各種可能遇到問題,事先推演對應處理方式。
c.一般建議可向司法單位申請特許,如遇刑責可減免。
◎收集研究資料階段:
a.優先確保研究參與者、研究者本身安全和基本權益,如研究進行對安全和基本權益有傷
害之虞如殺人、性侵害、過重精神壓力等,應立即停止,並協助後續補償如安排不用錢的
心理諮商、進行必要通報。
(這次試答特別累但夠爽...歡迎各位前輩補充指教,感恩~~)
(附註:
1.推警察用「調虎離山」這招,防止民眾「人肉搜尋」成為此事主角的少女~~
2.「調虎離山」成語可到台灣官方教育部成語典網站查:
http://ppt.cc/z08q
3.「人肉搜尋」新成語意思在這:
http://f14mp5.wordpress.com/2009/11/26/%e6%96%b0%e6%88%90%e8%aa%9e281/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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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f14mp5.wordpress.com
居隱的文藝創作總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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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鐵道迷的小弟我考完後,看到這一系列新聞實在傻眼,臉上=.=|||
畢竟從不少方面來看有太多事可討論,決定當案例研討:
http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20229/6011953.html
《台鐵性愛趴 女研究生當助理遞保險套 為寫論文恐涉刑責》
NOWnews今日新聞 (2012-02-29 11:15)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涉嫌在台鐵莒光號車廂上主辦性愛趴的蔡姓男子,27日下午被鐵路警察拘提,並陸續有11
名涉案者到案說明。偵辦過程中,警方赫然發現當中也有碩博士高學歷者參加。其中擔任
助理,負責遞保險套、倒茶水的許姓女子(25歲)則表示,參加這場性愛派對完全是為了寫
碩士論文!
消息指出,目前涉嫌參與性愛趴的數名男性成員中,有7人坦承曾與女主角「小雨」發生
性行為。儘管眾人都辯稱不知道對方是未成年,但因涉嫌違反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及刑法
圖利他人性交猥褻罪,可能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主辦者蔡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
有期徒刑。
根據警方調查,當天列車上共有22男3女,在場的女性除了女主角外,另外還有2名女助理
。女助理本身並不實際參與「大戰」,而是負責在現場遞保險套、倒茶水等雜務,其中一
名25歲的許姓女研究生,在到案時表示,自己是為了寫論文探討網路性愛和兩性關係,才
會報名擔任助理,想要就近觀察,沒有想到事情會鬧得這麼大!
雖然許女也稱自己不知道女主角未成年,但擔任「女助理」一角恐讓她也成為蔡男共犯。
另警方調查赫然發現,目前到案的數名男性成員中,有2名男子擁有博碩士的高學歷,也
將可能因違反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※模擬考試規則說明:
1.可開放翻書、上網查,可拿出電子計算機、算盤
2.每問答題給分標準為0-10分,歡迎各位前輩回應給分和提供更好答案
3.歡迎各位前輩依照此格式出考題、試答
4.其他規則依PTT社工版版規說明
※模擬考題:
一、內政部兒童局表示部分媒體報導此事主角少女的家長工作、生活起居、住址、社區外
觀,已間接洩漏少女的個資,有違反兒少法第六十九條之嫌,將處罰這些媒體。請問兒少
法第六十九條和牽涉的相關法規大概內容是什麼?怎麼罰?
答:
1.兒少法第六十九條內容大致為: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,
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:
a.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,或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養育照顧、有立即接受
診治必要卻未就醫、被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行為或工
作、受其他迫害得立即安置才可有效保護。。
b.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。
c.為否認子女之訴、收養事件、親權行使、負擔事件或監護權選定、酌定、改定事件當事
人或關係人。
d.刑事案件、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。
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文書,除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情形,不得揭
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。其他人也不得在媒體、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兒童
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。
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,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
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,認為有公開必要就不在此限。
2.媒體負責人違反,由NCC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報導內容或限期
移除內容、下架或其他必要處置;約定期限內不履行,得按次處罰到履行為止。
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發表的人行為不具監督關係,處罰發表的人罰鍰。
二、新聞提到此事違反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,是以什麼理由認定?再以此事為
例,通報、後續處遇的相關行業及工作分配如何?
答:
1.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是防制、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,性交易指
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。由於此事可能是一群18歲以上的人向主辦者交錢,與16歲以上未
滿18歲少女性交易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此事可能是主辦者媒介未滿18歲少女性交易,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
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如主辦者想從中獲利,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
500萬元以下罰金。
由於此事發起是透過電腦網路刊登,有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嫌疑,如判決成立可處5年以
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2.
◎通報:
a.醫師、藥師、護理人員、社工、臨床心理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村里幹事、
警察、司法人員、觀光業從業人員、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、電信系統業者都有義務通報責
任,需立即向各地區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。
b.法官、檢察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、聯合稽查小組或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
例」任務編組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兒童或少年時,需立即向各地區性侵害
防治中心通報。
◎處遇:
a.各地區性侵害防治中心須立即請社工陪同少女,在訊問案件偵查、審判中,於訊問少女
時並得陳述意見。24小時內再將少女移送緊急收容中心。
b.少女於偵查、審判中已接受合法訊問,陳述明確無其他需進行訊問必要,不得再傳喚。
法院依審理結果,認為少女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可能,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少女的法定
代理人、家長、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人。
c.法院依審理結果,認為少女有從事性交易,應裁定安置中途學校接受2年特殊教育。中
途學校透過社工、心理、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,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,課程、教材及教
法,應適合少女的身心特性及需要,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決定。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,
畢業證書應由普通學校發給。
d.少女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可能,但如無另犯其他罪,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
維護法。
三、這件事有不少高學歷的人參加,引起民眾討論。現在法規及民眾對不少專門行業像法
官、警察、教師言行像是刺青、說髒話有限制;社工除社工師法規定「犯貪污罪、家庭暴
力罪、性騷擾罪、妨害性自主罪」廢止證書、執業執照,然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提到「嚴
禁參與違法之活動,並注意自我言行對案主、服務機構、社會大眾所生影響。」,因此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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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,請自由論述:
答:民眾對社工行業認知一般分成兩種:
第一為「做愛心、神聖」,故對社工的道德要求較高,故此應避免從事在當代社會有重大
道德爭議行為,但如服務領域為相關爭議議題,可在心平氣和前提下向民眾說明議題的結
構面,讓民眾了解甚得到社區支持;
第二為大略了解社工工作內容,對社工的工作成效較為期待,故此社工須重視專業知能提
升,不然如專業表現出狀況,會影響社會觀感減少社區支持。
四、此新聞提到有研究生為寫論文,以服務助理角色參與進行田野研究。實務上常有社會
科學研究者為進行田野研究而和犯罪集團相處,得知甚至參與不少犯罪事件,請問這牽涉
哪些研究倫理議題?要怎樣處理較好?
答:
1.以社工專協所提供研究倫理守則建議版說明:
a.提升社會福祉,促進社會正義:社會工作研究者應對於每位研究參與者保持開放且公平
以對態度,並應確保研究能充權研究參與者;與弱勢個人、團體及社區合作時,應尊重基
本人權和增進社會正義的研究目的。
b.傷害最小化:應將研究參與者的利益置於研究者及研究計畫利益之上,並確保參與者不
受任何未被告知的生理、精神或情緒上不適、壓力、傷害和剝奪,積極保護研究參與者不
受身體上及精神傷害、不適、危險,及不合日常生活干擾或未被告知隱私侵犯。盡力去察
覺研究對研究參與者可能造成的生心理傷害或不良影響,並採取所有可能措施將傷害降至
最小,協助研究參與者取得合適支持性服務管道,消除不良影響。
2.
◎選擇主題、提煉研究問題、研究設計階段:
a.確認研究主題是研究者能力可負擔範圍。
b.研究設計時應考量各種可能遇到問題,事先推演對應處理方式。
c.一般建議可向司法單位申請特許,如遇刑責可減免。
◎收集研究資料階段:
a.優先確保研究參與者、研究者本身安全和基本權益,如研究進行對安全和基本權益有傷
害之虞如殺人、性侵害、過重精神壓力等,應立即停止,並協助後續補償如安排不用錢的
心理諮商、進行必要通報。
(這次試答特別累但夠爽...歡迎各位前輩補充指教,感恩~~)
(附註:
1.推警察用「調虎離山」這招,防止民眾「人肉搜尋」成為此事主角的少女~~
2.「調虎離山」成語可到台灣官方教育部成語典網站查:
http://ppt.cc/z08q
3.「人肉搜尋」新成語意思在這:
http://f14mp5.wordpress.com/2009/11/26/%e6%96%b0%e6%88%90%e8%aa%9e281/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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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f14mp5.wordpress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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